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