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已修改自治州对水资源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蓄水工程使用者和取水许可证持有人应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的收取标准和具体办法,按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向社会公示。农牧民家庭生活用水以及牲畜用水,月取水量不超过五十立方米的免缴水资源费。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