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在自治州境内新建耗水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水资源专项论证,提出水重复利用的实施方案及措施,由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征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竣工后,经对水利用工程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