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所属管线的安全运行,加强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管线巡护制度,开展日常巡护和定期维护,做好相关记录;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

(三)做好管线专项普查、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修,并及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五)管线周边工程施工前,对既有管线敷设位置、功能井位等向建设单位进行现场和书面交底;可能影响管线安全的,指定专人对施工现场管线进行监护;

(六)宣传管线安全与保护知识,告知使用人安全注意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