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已建设管廊且在廊内已预留管线位置的区域,预留管线应当全部入廊。

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应当入廊的管线,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不得在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