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需求,规划以干线、支线管廊为主的管廊;旧城区应当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棚户区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要求,统筹规划管廊建设。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