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干扰、阻挠文物保护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展览馆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展览馆发生安全事故的。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