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

(一)旧址展览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设施的;

(二)展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三)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