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中国第一个核武器研制基地旧址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一)旧址展览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设施的;(二)展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三)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