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四章 任免监督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撤职案,提案人应当书面说明拟撤销其职务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撤职案时,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有权到会申辩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书面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3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