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属于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局长、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审议任命前须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

特殊原因可以补考。考试成绩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