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三条已修改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属于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局长、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审议任命前须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特殊原因可以补考。考试成绩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