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议案,提案人一般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天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任免案,同时附送《任免呈报表》、拟任命人员考察材料、公示情况或者拟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考察材料要反映拟任命人员的德、能、勤、绩等情况。

提请任命新设机构负责人或者组成人员,须附有关机关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