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十条已修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市人大常委会的职务。市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3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