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依法制止、纠正、处罚危害安全的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宣传普及防灾减灾、安全生产、消防救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知识,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