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的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5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