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业主大会投票表决事项应当书面送交、通过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发送全体业主或者送至全体业主在该物业管理区域的专有部分内,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七日。

公告期限届满,除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事项外,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可以约定,对其他表决事项,业主未进行投票的,推定该业主同意参与表决的过半数业主的意见。未参与表决的业主投票权数计算规则和法律后果,应当在公告事项中向全体业主明示。

前款所称的过半数业主,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专有部分面积占参与表决业主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

(二)人数占参与表决业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

投票表决期间,业主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的,筹备组、业主大会或者镇政府、街道办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通知。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