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审议、批准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合同;

(四)决定筹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五)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六)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利用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和使用;

(八)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等业主组织的工作经费;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可以设立业主监事会,聘请业主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业主监事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产生办法、工作职责、所需经费在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