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机构对扶贫开发政策落实、规划实施、项目推进、资金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审计部门对扶贫开发资金的管理使用、项目的实施效益等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对实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目标任务进行层级监督、专项检查。

统计调查主管部门、扶贫开发机构应当建立扶贫开发统计监测体系,实施动态监测。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