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七章 教育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对完成教育培训的人员,由县级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中心等教育转化机构和管理部门提出意见,逐级报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9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