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卫生创建、卫生评比等多种形式,组织发动全社会广泛参与爱国卫生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