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卫生创建、卫生评比等多种形式,组织发动全社会广泛参与爱国卫生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