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重点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指定专人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未设置病媒生物防制设施或者未建立工作档案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