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履行闲置空地的卫生管理工作职责,乱倒垃圾、污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