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