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组织旅游、游泳、垂钓、露营、野炊,或者从事网箱养殖等投饵类水产养殖、畜禽养殖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游泳、垂钓、露营、野炊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