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集中式供水的河流、湖泊、水库、山塘、水井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包括现有和备用的饮用水水源。

前款所称集中式供水,是指供水单位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和用水单位经批准建设的供水系统向本区域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