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因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给保护区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明确补偿方式、范围和对象,确定补偿标准,具体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