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河岸生态地保护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组织编制或者擅自变更河岸生态地保护管理规划的;

(二)不认真落实河岸生态地保护规划要求,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三)违反相关规定,审批在河岸生态地范围内实施禁止性行为的;

(四)未依法及时受理举报或者未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