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擅自移动、损毁、掩盖标识牌的,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