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支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破坏资源环境的刑事、民事案件中探索建立生态恢复性司法机制,依法责令破坏河岸生态地资源环境行为人通过消除污染、补植复绿、替代修复等方式,促进受损河岸的生态恢复。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