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五节 其他污染防治第六十四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省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