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省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