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节 扬尘污染防治第四十六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