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开展业务能力培训。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