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随军的现役军人配偶未就业的,可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受委托经办就业失业登记工作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就业失业登记,享受相应促进就业政策;未就业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发给基本生活保障金;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就业援助政策。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用于招(聘)符合条件的军人家属。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