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随军的现役军人配偶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按照规定享受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自筹资金不足且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