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拆除。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