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乡村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乡村规划的;

(三)乡村规划批准后未依法公布和组织实施的;

(四)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批准用地申请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六)发现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以及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用地审批或者未按照用地审批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七)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