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乡村建设管理/第三节 村民住宅建设第五十一条有效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荒山、荒坡和其他未利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避免占用耕地、天然林地、公益林地。村民住宅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平方米。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