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荒山、荒坡和其他未利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避免占用耕地、天然林地、公益林地。

村民住宅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平方米。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