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乡村建设管理/第二节 公共设施建设第五十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乡村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证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损坏乡村公共设施。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