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承揽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以外建设工程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其他人员,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案应当符合乡村规划要求,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并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

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指导。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