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乡村规划制定第十八条有效乡村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以及理由。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