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度假区管委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度假区管理的各项实施办法;
(二)编制度假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以及度假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度假区内自然资源的保护、开发与管理;
(四)依照权限审批、管理度假区内的各类投资项目;
(五)受委托组织实施度假区内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等工作,行使一级土地整理开发和土地收储职能;
(六)负责度假区财政管理,行使一级财政管理权和独立国库管理权;
(七)负责度假区内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八)负责度假区内农业、林业、水利以及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和计生、民政等经济社会管理工作;
(九)协调有关部门在度假区内的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权。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