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发现犬只患有、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未立即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二)从事犬只经营活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

(三)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犬只,未按规定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