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犬只伤人的,由区主管部门对伤人犬只实施暂扣,连续进行医学观察七日,以确认是否患有狂犬病。有关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