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登记犬只的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事项:(一)养犬人的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二)犬只的品种、年龄、主要体貌特征;(三)养犬登记证号码、发放时间;(四)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时间;(五)市主管部门规定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