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登记犬只的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事项:

(一)养犬人的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犬只的品种、年龄、主要体貌特征;

(三)养犬登记证号码、发放时间;

(四)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时间;

(五)市主管部门规定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