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才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市、县(市、区)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组织实施重大人才政策和人才工程。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人才服务保障,做好有关人才工作和本行业系统内的人才队伍建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