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才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人才发展专项规划,并将人才发展列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产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专项规划和各类重大科研或者工程项目立项论证,应当将人才发展作为重要内容。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