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才发展条例/第二章 人才培养开发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实用人才培训体系,培养开发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人才和农民企业家、农村基层管理人才、种养能手等农村实用人才。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与市、县共建培训基地,与农业企业共建研究院,开展各类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