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实用人才培训体系,培养开发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人才和农民企业家、农村基层管理人才、种养能手等农村实用人才。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与市、县共建培训基地,与农业企业共建研究院,开展各类新型职业农民培训。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