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教育事业,提高教育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中小学校应当注重激发学生的科学兴趣和创新意识,加强科学方法的训练,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支持高等学校分类发展,实施高等学校提升计划,加强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构建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
鼓励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举办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
鼓励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在本省合作建设特色学科、学校和研究平台。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