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服务网点以外开展活动或者乱搭乱建设施、乱摆放物品的,由昆仑关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