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合浦汉墓群的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刻划、涂污、损坏、攀登、踩踏墓葬及其保护设施,尚不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擅自移动保护标志及其说明、界标、标志碑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损坏保护标志及其说明、界标、标志碑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赔偿损失,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擅自改变墓葬的原状、擅自迁移或者挖掘墓葬、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墓葬,造成文物破坏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四)违反第六项规定,葬坟、建窑、取土、采石、开矿、捞(挖)沙、毁林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七项规定,排放污染物、堆放垃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